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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发布时间:2021-03-25 15:49 点击量:0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只有最高法先后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其中的第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有了真正的法律为依据。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通过《民法典》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可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为:

一、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

二、指定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

三、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抵充


作者:耿于洋,1998年5月20日生,山东威海人,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现于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