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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超龄劳动关系,变了?变了!变了
来源 | 超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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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关系争议”指的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多表现在民事诉讼中,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伤亡,用人单位推卸责任,而劳动部门无劳动关系又不受理工伤认定,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继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
以下是与超龄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答复,以及近些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2015--2021年18例认定超龄劳动关系案例和2020--2021年5例否定超龄劳动关系案例),不难看出最近两年有关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了全新变化:
1、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用工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个人认为: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只对劳动者的年龄下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年龄上限未作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个人认为:该条款指的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及时享受退休养老的权利,而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该条款并不能推导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个人认为:法定退休年龄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对农民工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退休年龄。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处非常明确: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该归属何种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2015]民一他字第6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此处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并未规定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也将超过60周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观点相同:即,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以下是整理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
以上山东高院的司法判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一致,可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最近两年山东高院的相关判例,却与自己之前的判例完全不同,并与同时期其他高院的判例也不同。更奇怪的是,新旧判例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样,得出的结论却完全相反,这是不是意味着,从此,山东高院有关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经有了全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