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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前世今生
2015年6月23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本次修订将“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删除了自然债务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规定的自然债务区本意旨在法律强制性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自然债务区 12%的利率差额空间,事实上属于法律不予以强制力保护,但允许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客观上会助长暴力讨债等现象的发生。本次对此予以删除,不再拘泥于法学理论的束缚,属务实的选择。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然而,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定也被法学界普遍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不可能也不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大。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有基层法院法官表示:“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人将上诉,上诉后,一是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因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大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又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出借人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是“可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支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