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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黑暗——勉县“2.17”案件
近日,汉中13岁男孩杨某残忍杀害6岁男童并藏尸15天的事件将人们注意力再次吸引到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杀人的这个问题上来。
而被害人家属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更加让人揪心:王某是被杨某(初一学生)以哄骗引诱的手段骗到他家后,然后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王某后脑勺有钝器敲打伤口,面部鼻梁皮被剥去,双手有被绑痕迹,左腿膝盖下被锋利刀具砍割即将脱离身体,右腿骨被生生打断吊在那里。家属表示孩子跟他并无矛盾……
目前官方已发出通报。
众所周知,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这是在近年来多次发生不满14周岁孩子残忍杀人案件之后,为响应群众呼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在立法上做的调整。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辣笔小球就可以适用新法而本案却不能。辣笔小球侮辱戍边英雄烈士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新法正式生效前,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中的刑罚比旧法要轻,所以,他适用了新法。
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可以得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杨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评价杨某的行为,要适用行为实施时的法律,也就是修正前的刑法。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杨某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为新法比旧法重,只能从旧,本案中的这个13岁男孩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发生这样的事,他的家属难辞其咎,家庭教育肯定有严重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孩子思想、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倾向,也没能发现并阻止凶案的发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个13岁男孩进行收容教养。而这个13岁的男孩家属,需要对6岁男童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不过,新修订的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取消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因为该案,我们再次看到了《刑法》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预防,希望每个家长都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身心成长环境,用正确的方式引导教育孩子。愿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