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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望解读:国务院关于仲裁发展的重要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21 13:36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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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是对2019年中国仲裁制度的一记定心丸、强心剂,对完善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街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该重要文件的解读在网上内容甚少,故笔者抛砖引玉,对《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进行以下选取导读,希望读者能从中窥见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对我国仲裁制度的高瞻远瞩,能及时、敏锐的察觉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共分六个大的方面,二十三个小的意见观点:

、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要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依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以下四点,为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

新组建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设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设立。

(二)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

(四)坚决纠正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

要切实维护仲裁发展秩序,禁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

二、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条件成熟、具有改革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可先行试点。

(五)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的作用

优化委员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要经推选产生。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强化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责任,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对在任期内不按规定参加委员会会议也不发表意见的,应予劝退,切实解决实践中委员会成员挂名不问事、不管事的问题。

(六)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

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

(七)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

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八)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赋予仲裁委员会用人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书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方面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

(九)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对有改革需求和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组建的政府要在坚持仲裁公益性、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委员会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有关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止一哄而上,避免一刀切。

(十)严格资产管理

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仲裁委员会解散的,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

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充分挖掘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际仲裁有益经验,研究修改仲裁法,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

(十一)支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

(十二)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

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

(十三)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

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培养专业仲裁人员,制定专业仲裁规范,促进仲裁的专业化发展。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十四)完善仲裁规则

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体现本机构特点的仲裁规则。

四、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

(十五)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

(十六)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

统筹规划,制定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

(十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合作

五、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

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工作,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健全仲裁委员会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制度,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

(十九)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排除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制约因素。各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

研究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二十二)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

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高审理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

(二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信息。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发展道路的自觉性。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谋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努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制约和阻碍本意见实施的有关制度抓紧组织清理,不符合本意见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违反仲裁法和中央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行为,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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