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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望课堂:夫妻共同债务那些事儿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该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4条规定)从1月18日起已被修正。
有关婚姻法的所有细微变化,因为关乎家庭和个人命运,一直被高度关注。那么,如何读懂这条改变了太多人命运的新司法解释?
首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词儿。但提起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人或许只能模糊的想到“夫妻一方借贷,另一方也要承担”。
在2018年1月18日以前,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甚至因为离婚不能免除婚内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有戏称“离婚共同债务”,往往夫妻离婚之后,对另一方所欠债务一无所知的丈夫/妻子却突然发现自己要承担大笔借款的连带责任。
例如陈女士,离婚五年后,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时她才知道干工程的前夫,在婚内向别人借了55万,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的意思,通俗的说,正如一般人所理解的,“夫妻一方借贷,另一方必须承担”。在法律的约束下,夫妻要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即使离婚也无法免除,除非借贷者能证明自己在借贷时就已经向债权人说清楚“这贷款只关系到我一人,与我的丈夫/妻子毫无关系”。
这话说起来虽然轻如鸿毛,落在现实里却重逾千金,在现实中,借款者极少有一身担责的,甚至有许多人借钱时瞒着配偶,借到钱后一走了之,而借贷者巴不得夫妻共同还债,最好搭上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本意,是避免夫妻中一人恶意举债,另一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故受损。但在实务中却大量遇到夫妻中一人恶意举债后逃逸,使另一人的利益无辜受损,甚至还有夫妻中一人与债权人合谋,使另一人的利益无辜受损的情况。
许多家庭因此而破裂,无辜者身负重债。
好在,通过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被补充和修正。
现在,只有真正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超出这个限度的,则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确立了三条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准则。
一是“共债共签”,这一规定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夫妻共同签字形成共同债务,事实上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这两条之外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案例】
李雷和韩梅梅系夫妻关系。李雷因经营矿产公司需要资金,2018年4月25日向王某借款190万元。李雷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款190万元,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王某要求李雷偿还借款,但发现李雷已经失踪,家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王某起诉李雷、韩梅梅,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韩梅梅未在借条上签名,没有与被告李雷共同借款的合意,且被告李雷以个人名义借款19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为李雷的个人债务,被告韩梅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